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12-31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31日).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31日
序号 4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图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NA37F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21********143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未代扣代缴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度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外单位人员劳务费用、购样书、个人录音制作费等费用167680.89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167680.89元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67680.89元。上述外单位人员劳务费用及个人录音制作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已无法补扣。
(二)你单位2020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支属于以后年度的房租费35500.42元,其中35500.42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5500.42元。
(三)你单位2020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向个人支付的房租费460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460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6000元。上述向个人支付的房租费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已无法补扣。
(四)你单位2020年度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向特定客户赠送图书样品支出710420.30元,未作视同销售申报相应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8247.59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651453.9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2572.7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160.3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412.3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未扣缴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罚款33177.18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五罚款11226.81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4.44039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12/31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