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9 10: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1MA2BE5158D)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绍税一稽处〔2022〕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税一稽罚〔2022〕19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 绍税一稽罚〔2022〕194号.doc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 绍税一稽处〔2022〕16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一稽罚〔2022〕194号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2BE5158D)
经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号)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虚列成本和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计261389.35元,其中2018年54198.35元,2019年207191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固定资产中无汽车一项,取得的油票及相应汽车检测费用不能所得税前列支;入账的工程物资没有取得相应发票,经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未提供发票或说明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袁某、章某某的询问笔录;(2)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袁某、章某某银行账户流水;(3)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账簿资料、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2018年少缴所得税60%的罚款3251.89元,2019年少缴所得税50%的罚款5179.7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31.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税一稽处〔2022〕164号
诸暨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BE5158D)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号)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虚列成本和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计261389.35元,其中2018年54198.35元,2019年207191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固定资产中无汽车一项,取得的油票及相应汽车检测费用不能所得税前列支;入账的工程物资没有取得相应发票,经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未提供发票或说明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419.83元,追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0359.5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