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10: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2]第22号
***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233032620190000081)我局已调查完毕,于2022年10月21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三稽罚告〔2022〕8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三稽罚告〔2022〕83号
***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683):
对你单位(地址:苍南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对你单位检查,龙港世纪大道***工业园(标准厂房)共计35间已转让销售完毕,目前取得证据《厂房转让合同》20份(33间厂房),核定确认其厂房转让面积计19650.12平方米、总转让价款计74359693.00元(含税);其余2间厂房未取得《厂房转让合同》,本次暂不核定确认。龙港龙金大道***工业园(标准厂房)共计171间,已转让销售167间(A1幢计4间未转让),目前取得证据《厂房转让合同》79份(98间厂房),核定确认其厂房转让面积计76673.45平方米、总转让价款计333267046.00元(含税);其余69间厂房未取得《厂房转让合同》,本次暂不核定确认。你单位上述两处标准厂房相关建设(成本费用)、转让(收入)均未纳入财务核算,未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至2016年、2017至2021年至今未申报缴纳,相关厂房转让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纳税主体证据,对公银行账户对账单;2.2011~2021年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资料;3.举报提供的证据资料(64份合同及部分收款收据等);4.调查核实提取的证据资料(政府会议纪要、法院判决书等);5.业主委员会(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57份合同及部分收款收据等);6.业主聊天记录及1份合同;7.《***集团有限公司世纪大道工业园(标准厂房)业主清单确认表》、《***集团有限公司龙金大道工业园(标准厂房)业主清单确认表》;8.你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世纪大道、龙金大道厂房业主清单、35份合同及其他资料);9.你单位厂房转让(刷卡)收入银行账户对账单;10.世纪大道、龙金大道***工业园现场笔录(2份)及实拍照片;11.询问调查笔录(2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计42394093.83元。其中营业税罚款计17145260.95元、增值税罚款3081977.14元、城建税罚款计1011361.9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罚款计3980160.00元、印花税罚款计203813.0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计16971520.8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