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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金华市某企业虚开发票3万多,税务局罚款5万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1-07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义乌市睿塔饰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10: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二公[2022]31号

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7***3424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金税二稽通 〔2022〕1001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金税二稽通 〔2022〕1001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金税二稽通 〔2022〕10019号

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42435):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33072***42435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室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男性、520202********5916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份,金额2.93万元,税额0.5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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