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1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2〕132号
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不罚〔2022〕1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不罚〔2022〕1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不罚〔2022〕15号
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J2C):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 )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12月开具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嘉宏隆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02065826-02065830,02065926-02065943金额2298663.24元,税额390772.76元,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2015年11月-12月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75份,对外开具4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1月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作废),发票金额合计2510.26元,税额合计426.74元,价税合计2937元。2015年12月开具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4006181.6元,税额合计7481051.58元,价税合计51487233.18元。2015年12月未申报。你公司已于2016年1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公司工作人员将其恢复正常,注册、经营地址现场照片及现场笔录反映均无该公司存在,电话联络无人接听,属走逃企业。你公司行为虚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温税一稽协〔2022〕24号,协查编号43303000122040623310)、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单、增值税申报表、《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该单位行为已超过五年,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