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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11-06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1  16: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2〕131号

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2〕189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2〕18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2〕189号

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1PJ2C)

我局(所)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12月开具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嘉宏隆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02065826-02065830,02065926-02065943金额2298663.24元,税额390772.76元,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2015年11月-12月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75份,对外开具4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1月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作废),发票金额合计2510.26元,税额合计426.74元,价税合计2937元。2015年12月开具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4006181.6元,税额合计7481051.58元,价税合计51487233.18元。2015年12月未申报。你公司已于2016年1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公司工作人员将其恢复正常,注册、经营地址现场照片及现场笔录反映均无该公司存在,电话联络无人接听,属走逃企业。你公司行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

1、追缴2015年12月增值税7481051.58元。

2、按补缴的增值税税额的7%追缴2015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3673.61元。

3、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补缴的增值税税额的3%追缴教育费附加224431.55元,根据补缴的增值税税额的2%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49621.0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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