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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关于送达湖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12-18 土地增值税核定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3  16: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浔税通〔2022〕8406号),由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浔税 通〔2022〕8406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浔税 通 〔2022〕 8406 号

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3305037964701030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晶街一期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16.6%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根据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晶街一期”项目收入核定为182489027.86 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293178.62元,已缴纳5403891.13元,应补土地增值税24889287.49 元。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送达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3  16: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浔税通〔2022〕8402号),由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浔税 通〔2022〕8402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浔税 通 〔2022〕 8402 号

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3305037964701030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晶街二期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17.99%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根据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晶街二期”项目收入核定为64301718.10 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567879.09元,已缴纳1904111.65 元,应补土地增值税9663767.44  元。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送达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3  16: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浔税通〔2022〕8405号),由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浔税 通〔2022〕8405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南浔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浔税 通 〔2022〕 8405 号

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3305037964701030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晶街三期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19.36%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根据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晶街三期”项目收入核定为24818687.77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804897.95 元,已缴纳393106.91 元,应补土地增值税4411791.04 元。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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