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杭州***医药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4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2-25
处罚内容
处应补税款235081.04元60%的罚款,计141048.6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104862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在2019年9月和10月向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分别取得了销售收入 119380元、85680元,共计205060元(含税),收入应确认在2019年,但在2021年4月16日才将 205060元购药款进行开票,并在当月确认收入,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税款滞纳的行为。 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在2019年12月向广东***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取得了销售收入49000元(含税);在2019年12月、2020年3月向义乌济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10260元(含税)、10260元(含税),均未确认收入。 违法事实三:你单位在营业外支出无据列支房租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其中2019年列支532254.75元,2020年列支604487.75元。 违法事实四:你单位在2020年12月的第124号凭证中,计库存商品3966491.95元,未取得对应发票。上述库存商品合计3966491.95元均已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列支。其中,于2020年12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170878.59元;于2021年1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795613.36元。 以上应补缴税款合计235081.04元,其中增值税7997.87元,城建税559.85元,企业所得税226523.32元。
处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MB1612172M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