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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税务局:嘉兴市某殡葬礼仪服务公司被查

12-26 殡葬礼仪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嘉兴市***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2﹞4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30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所偷税款1235594.96元百分之六十罚款计741356.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125186.85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62593.4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0.395041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20年实际取得销售收入9093894.67元,已申报销售收入591115.58元,少申报销售收入8502779.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119913.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96.97元,教育费附加1798.7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处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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