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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税务局:因管理不善导致医药产品报废、过期等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2-26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浙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罚﹝2022﹞5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8-10

处罚内容

处少缴增值税97340.6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8670.4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84.5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42.30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31702.79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851.40元。

罚款金额(万元)

6.74641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事实

1.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公司业务员为开拓市场产生的市场推广费,2019年共计金额304007元,2020年共计金额711861.30元,取得的发票开具的品目为“大豆油、坚果等”、“设计费、发布费、制作费”、“服务咨询”等,业务员也未能提供业务结算清单及其他可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凭证,已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费用不得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予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04007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11861.30元。2.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因管理不善导致医药产品报废、过期等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19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83557.49元,2020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3783.19元,合计97340.68元。你公司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并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83557.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19.73元,教育费附加2506.71元,地方教育附加1671.16元,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11351.91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1702.79元(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5%征收);应补缴2020年增值税13783.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4.81元,教育费附加413.48元,地方教育附

处罚机关

湖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5000025652086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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