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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参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经省政府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年度平均利率的函,利息费用被查

01-03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义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二罚﹝2022﹞2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23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9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及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合计119565.4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95654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义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1、根据你公司2019年2月13号凭证,6月27号凭证、6月35号凭证,8月67号凭、8月68号凭证,9月3号凭证,支付给个人利息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344533.33元,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于2020年1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延期申报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2019年度你公司个人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956333.00元,参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经省政府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年度平均利率的函,当年可列支”财务费用-利息费用“1892610.78元,差额63722.22元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另有无合法凭证列支借款利息866667.00元,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2019年2月记14号凭证,你公司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科目列支,并支付给个人借款利息12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4、根据2018年9月记11号凭证、记15号凭证,你公司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向外单位业务人员赠送礼品、礼卡等479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5、根据2019年11月记28号凭证、记58号凭证、记59号凭证,你公司取得违约金收入70000.00元计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并计主营业务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6、根据2019年1月记20号凭证,11月记48号凭证,你公司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22000.00元,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

处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00002592732Y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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