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税一稽罚﹝2022﹞2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01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将利息支出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2259030.3元。
罚款金额(万元)
225.90303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1、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间向苏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30300000.00元,借款期间累计支付利息26759836.46元。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9月29日分四次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税额合计1514707.7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你公司将上述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具有少缴增值税税款的主观故意,构成偷税。
同时,你公司在取得借款本金之后,又将该笔借款本金无偿提供给起母公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其所负担的利息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你公司的母公司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融资需要,委托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获得的本金直接属于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无关。
但根据其三方签订的协议所示,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你公司向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产品服务费,金额13149700.00元。
该产品服务费性质为因融资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你公司支付了上述的产品服务费并于2021年6月21日和2021年9月16日分两次取得了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4张产品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744322.60元。你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服【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2500002645531G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