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一罚﹝2022﹞2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20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少缴房产税税款38768.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384.40元,处少缴资源税税款4756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7800.00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24995.6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2497.82元,以上罚款共计819682.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81.968222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一)“锦翠蓝庭”项目在开发及销售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建有一处售楼处,该售楼处作为你单位销售房产及物业管理的经营用房,自2019年10月31日交付使用,你单位在计算该售楼处的房产原值时,未将售楼处对应的土地价款核算入内,导致少缴房产税。因该售楼处没有房产所有权证,检查人员与你单位经办人员对土地进行测量及计算得出,售楼处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956000.00元。上述行为导致你单位少缴2019年房产税5538.40元,少缴2020年房产税33230.40元。(二)你单位于2019年7月19日取得位于东阳街以西、和悦路以北地块内具有可开采建筑用砂资源95120.00立方米,并于当日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向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转账支付矿产资源出让保证金237.00万元。上述砂石已于项目开发阶段用于自建房产,具体自用时间为2019年12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资源税应税产品,未缴纳砂石自用涉及的资源税。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的规定,砂石原矿资源税从量计征每立方米5元。上述行为导致你单位少缴2019年12月砂石原矿资源税475600.00元。(三)你单位因资金短缺向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金借贷。截止2020年4月1日,向两单位各借款261927691.50元,你单位已按6%的年利率计提利息,并列入开发产本。后续因项目房产销售
处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00002592732Y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