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虚开发票及接受虚开发票俩稽查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日期:2019.5.31
1、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华市汝森广告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3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公[2019]第076号
金华市汝森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19]6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1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处〔2019〕60号
金华市汝森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9QND14A)
我局(所)于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10日对你(单位)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的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天青坑村天青坑巷159号,发现该处为村民李国军所有,他表示并未将房屋租给你单位使用,证实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通过金三系统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
(二)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2月28日经调查核实,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
(三)单位领用发票及申报情况。
你单位存续期间共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正常开具83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2793787-22793811,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0282267-00282299、00245050-00245054、00245165-00245184,金额5792882.5元,税额173786.5元,价税合计5966669元。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0282300-00282316,此17份发票领用未开具。
你单位在2017年10-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4350940.77元,应纳税额130528.22元,欠税130528.22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城建税、教育附件等未申报。
2018年度未申报。
(四)经对电子底账系统上你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金华金东区支行帐号为622220231545648515)进行检查,银行证实账号不存在,证实你单位银行开户信息虚假。
综合以上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认定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无实际货物购销,虚假纳税申报,为空壳虚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83份。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等有关规定,拟对该单位的涉税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定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83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2793787-22793811,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0282267-00282299、00245050-00245054、00245165-00245184,金额5792882.5元,税额173786.5元,价税合计5966669元。并向受票方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根据中办发[2011]8号规定,因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再移送公安。
(三)对已领用,但在防伪税控系统内无开具信息显示的17份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0282300-00282316,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金义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作流失票处理。
(四)提请稽查局案审委审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3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公[2019]第061号
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罚告[2019]3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罚告[201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金税稽罚告〔2019〕33号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
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取得盐城市锦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代码为3200154130,发票号码03072624-03072645,金额2196615.3元,税额373424.7元,价税合计2570040元。根据《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盐国税(稽)协【2017】030号},这22份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
经检查,你单位是从材料供应商盛卫华处购买棉纱,货物都由盛卫华送到该单位,货款现金支付给盛卫华个人,与盐城市锦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认定你单位行为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于2016年3月申报抵扣,已于2016年全部列入成本,应追缴增值税373424.7元,城建税18671.24元,教育附加11202.74元,地方教育附加7468.49元,应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96615.3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539818.2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为偷税行为。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增值税偷税额373424.7元1倍的罚款,计373424.7元。处城建税偷税额18671.24元1倍的罚款,计18671.24元。处企业所得税偷税额539818.21元0.6倍的罚款,计323890.93元。共计715986.8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