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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方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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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方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9-07-31

来源:证监会

方军:

   经查,发现你作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未能遵守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导致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违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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