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嘉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7 14: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52号
浙江嘉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3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31号
浙江嘉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MA2JARH63C):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浦西路12号(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利用虚假资料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履行税收义务且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系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于2020年7月至今,已认证抵扣1720份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合计24,802,611.44 元,进项税额转出合计669161.25元;你(单位)对外开具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6份(不含作废票425份),金额合计246193306.2元,税额合计32005129.82元,价税合计278198436元。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进行检查,资金存在明显异常。综上,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你(单位)认证抵扣17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外开具2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所证实:1、现场笔录;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走逃(失联)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记录》;3、公司账户(基本户)交易历史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5340122.7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25340122.70元;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45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嘉晟宇创能源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7 14: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53号
浙江嘉晟宇创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3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30号
浙江嘉晟宇创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MA2J9G430D):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浦西路12号(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利用虚假资料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履行税收义务且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系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2020年7月至今,已认证抵扣5902份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合计86172889.94元,进项税额转出合计8,349,849.23元;你(单位)对外开具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28份(不含作废票163份),金额合计667619532.7元,税额合计86790539.02元,价税合计754410071.72元。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进行检查,资金存在明显异常。综上,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你(单位)认证抵扣59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外开具9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81714191.69元处以一倍罚款计81714191.69元;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45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