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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隐匿收入偷税罚款1倍!对温州**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4  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287号

温州***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94Q6BX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温税一稽罚告〔2021〕27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1年9月24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1〕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1〕278号

温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Q6BXT):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目前已处于非正常状态,未履行税收义务,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7月15日与南京**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货款227000元,但未进行纳税申报,隐匿销售收入22700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上述事实有1、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合同、银行支付凭证;2、你单位基本户银行对账单;3、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鹿城税务出具的管查互动说明、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走逃(失联)纳税人调查核实表;5、《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24378.95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24378.9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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