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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典型案例——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案、浙江自贸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案

黑名单典型案例——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案

发布时间:2021-10-29  14: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黑名单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况

2021年4月,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案。经查,被查对象注册地址虚拟,无实际经营地址,无仓储等仓库场地,无人员办公;购进油品业务不真实,存在虚假交易;银行基本账户在2019年1月22日后无资金收付发生,没有涉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2份相关销售货物及对应购进货物的资金收付;在开具2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此情况下,被查对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2份,开具金额248547680.64元、税额32311198.76元,鉴于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已失联,判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将上述企业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于2021年7月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列入税收“黑名单”。 对外公布以后,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同时,将当事人有关涉税信息推送公安、金融、海关、信用办等多个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典型案例——浙江自贸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案

发布时间:2021-10-29  14: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黑名单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况

2021年1月,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浙江自贸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案。经查,被查对象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拟;进项发票未认证抵扣,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自成立以来零申报至后期未申报;购、销货物交易金额严重不匹配,无真实货物交易;基本银行账户无经营业务资金流转,在此情况下,被查对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金额23820427.41元,税额3096655.57元,鉴于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已失联,判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将上述企业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于2021年5月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列入税收“黑名单”。 对外公布以后,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同时,将当事人有关涉税信息推送公安、金融、海关、信用办等多个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典型案例——舟山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案

发布时间:2021-10-26  14: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黑名单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况

2021年2月,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舟山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案。被查对象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通过与无业务往来的某公司签订虚假协议,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此入账并税前列支相关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3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将上述企业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列入税收“黑名单”。 对外公布以后,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同时,将当事人有关涉税信息推送公安、金融、海关、信用办等多个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为小利虚开发票 入“黑榜”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1-10-15  1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某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被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该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涉案金额675.96万元,被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50余万元,并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

该企业经营者陈某一谈到此事便后悔不迭,直叹自己因小失大。但更令他没想到的是,由于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被直接降到了D级,订单量比前一年下降了一半,导致业务大幅萎缩,他本人也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比如限制出境等。

惩罚并不是目的,为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税务人员为企业讲解“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告知企业,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企业在权衡利弊后,最终配合税务部门缴清了应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经营者陈某表示要牢记教训,这次真是体会到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的滋味,以后不再动歪脑筋,要诚信依法纳税。

诚信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税务机关重拳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持续加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力度。任何一家企业都应守住发票“红线”,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抱有侥幸心理,要算好纳税信用的经济账、社会账,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榴莲”变“煤炭”——海关缴款书背后的15亿虚开案

发布时间:2021-08-30  16: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一、案件简况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人行等部门合作破获三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舟山X能源有限公司、舟山Y能源有限公司、Z(舟山)能源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伪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把“榴莲”等进口食品变身为“煤炭”,虚构业务,从而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虚开金额15.11亿元。

  案件破获后,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三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往各受票企业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由于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已于检查期间对上述三户企业海关专用缴款书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予以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点第三项规定,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三户企业暂不予行政处罚。

二、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将上述三户企业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于2021年2月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列入税收“黑名单”。 对外公布以后,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同时,将当事人有关涉税信息推送公安、金融、海关、信用办等多个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浙江CY有限公司团伙虚开案

发布时间:2021-09-27  14: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一、案件简况

2020年6月,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受协查委托调查浙江CU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案。在对浙江CY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进行检查前研判时,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和向管理部门了解情况,与浙江CY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虚拟地址)、经营模式类似的企业还有浙江LF有限公司、浙江XM有限公司、浙江MS有限公司、浙江JL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且均已走逃失联,高度怀疑是团伙作案,因此将上述5户企业案件线索移送公安进行共同研判,后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均立案对上述5户企业进行联合检查。

  经检查,上述五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1752万元,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五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往各受票企业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由于舟山市公安局已于检查期间对上述五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予以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点第三项规定,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五户企业暂不予行政处罚。

二、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将上述五户企业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于2021年8月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列入税收“黑名单”。 对外公布以后,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同时,将当事人有关涉税信息推送公安、金融、海关、信用办等多个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联合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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