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永嘉县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09 1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304号
永嘉县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1〕197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1〕197号
永嘉县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71950957X1)
我局(所)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20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查,你单位取得泰来县泰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2300104140,发票号码00649816-00649817),发票金额共计1717948.8元,税额共计292051.3元,价税合计2010000.1元。上述发票已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9月抵扣增值税145982.05元、146069.25元,并在2011年入账。在票流方面,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春飞和当事人周松权等人调查取证,你单位周松权2011年7月份在天津塘沽南疆煤炭储存物流中心跟纪桂泉联系煤业务,并和纪桂泉签订了一份合同,货到后收到由纪桂泉快递过来的上述2份发票。在货物流方面,根据永嘉县星诚港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说明有船运煤到永嘉瓯江乌牛码头,根据周松权的谈话,称煤在运到码头后在用车(牌照:浙KB1726)运到垟塆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全小平入库登记。在资金流方面,账上显示你单位通过承兑汇票分三次付款给泰来县泰顺贸易有限公司1995485.05元,剩余的14515.05元未付款,你单位解释称因质量问题欠款不再支付。关于承兑汇票的来源,经外地协查,协查回复确实有向丽水、常山两地的企业销售过煤炭,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辅以小部分的公对公转账,且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综上,认为你单位善意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你单位取得辉南县兴旺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2200113170,发票号码00338943-00338945),发票金额共计2252136.76元,税额共计382863.24元,价税合计263500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在资金流方面,你单位分四次向辉南县兴旺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635000元,与3份发票的价税合计款相等,未发现资金回流或支付手续费的情况。(2)你单位取得柳河祥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2200122140,发票号码00512589-00512617),发票金额共计2891452.94元,税额共计491547.06元,价税合计338300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在资金流方面,你单位向柳河县富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300000元,未发现资金回流或支付手续费的情况。(3)你单位取得柳河县富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2200121140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0512589-00512617),发票金额共计3119658.12元,税额共计530341.88元,价税合计365000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在资金流方面,你单位向柳河县富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300000元,未发现资金回流或支付手续费的情况。综上,鉴于你单位已支付部分款项未发现资金回流,剩余部分由于账册丢失无法提供证据。同时,经外地协查,你单位确实有向丽水、常山两地的企业销售过煤炭,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辅以小部分的公对公转账,且都未发现有资金回流情况。认为你单位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暂按违反税收法规认定。
以上事实有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协查函5份;2、税务稽查签证(针对泰来县泰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定代表人周春飞签署“情况属实”;3、法定代表人周春飞、股东全小平、股东周松权、会计邹海珍询问调查笔录;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三(201108、201109)、永嘉税务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2012);5、产成品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发票、合同、承兑汇票等原始凭证(针对泰来县泰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企业基本户2011-2013年银行对账单,个人潘齐鹄、邹淑霜和全小平的银行对账单;7、永嘉县星诚港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8、丽水市和常山县税务局出具的协查回复;9、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10、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1、针对善意部分,追缴你单位已抵扣的增值税292051.3元,其中2011年8月145982.05元、2011年9月146069.25元;
2、针对违规部分,追缴你单位已抵扣的增值税1404752.18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2012年5月份123504.27元、2012年6月份123504.27元、2012年9月份140097.44元、2012年10月份237593.16元、2012年11月份237593.16元、2012年12月份203860.53元、2013年1月份237918.66元、2013年3月份100680.6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