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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周某某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周某某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1  1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周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0382********4798)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税一稽罚〔2021〕97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周阿云 绍税一稽罚〔2021〕9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一稽罚〔2021〕97号

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0382********4798)

经我局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7月19日对你(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5月,经你介绍,绍兴***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以支付8%开票费的方式收受南京***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5月25日,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17540627#-17540629#,发票金额298461.54元,税额50738.46元,价税合计349200.00元,上述发票无真实业务发生。绍兴***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2016年8月申报抵扣。无证据显示你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周某某询问笔录;

2.绍兴***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3.绍兴***贸易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5.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号);

6.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意见书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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