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0月22日)
发布时间:2021-10-22 15: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0月22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0月22日
序号 | CF_XDR_MC行政相对人名称 | CF_XDR_SHXYM_1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CF_FRDB 法定代表人 | CF_FR_SFZH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CF_WS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CF_WFXW违法类型 | CF_SY违法事实 | CF_YJ处罚依据 | CF_CFLB 处罚类别 | CF_NR_FK罚款金额(万元) | CF_JDRQ 处罚决定日期 | CF_YXQ 处罚有效期 | CF_GSJZQ 公示截止期 | CF_CFJG 处罚机关 | 是否公示 |
1 | 杭州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30108MA27YRCA46 | 李刚 | 511526********3819 | 杭税一稽罚〔2021〕362号 | 偷税 |
1、该公司存在将营业收入打入黄某的农行卡和支付宝未申报纳税行为,账外收入共计1721275.00元。 2、该公司2017年12月收到深圳市某某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打款25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16.41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2 | 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8699835772G | 汪建明 | 330121********0618 | 杭税一稽罚〔2021〕360号 | 其他违法 |
1、该单位2016年9月20日取得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贰份,价税合计共计162300.00元,已于当月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并于2016年底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2、该单位2018年9月25日收到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开具的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壹份,价税合计100000元,已于当月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并于2018年底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3、该单位2019年1月收到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开具的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贰份价税合计52700元,已于当月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并于2019年底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5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3 | 杭州东双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9133010959662709XG | 李正勇 | 371325********5319 | 杭税一稽罚〔2021〕361号 | 偷税 |
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该单位存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未足额申报收入的情况。其中2017年少申报收入合计856460.00元(含税);2018年少申报收入合计834380.00元(含税);2019年1-4月少申报收入合计389300.00元(含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33.54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4 | 浙江柳岸律师事务所 | 31330000MD01878960 | 陈捷 | 330702********001X | 杭税一稽罚〔2021〕363号 | 其他违法 | 该单位在与诸暨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由其开具的发票,以上3份发票对应成本共计150000.00元,已全部在2018年度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 | 0.62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5 | 杭州湃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913301100992754170 | 刘志国 | 410103********7037 | 杭税一稽罚〔2021〕359号 | 其他违法 |
该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1)列支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金额共10633.97元。 (2)存在租赁合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其中2019年合同金额共计88200元,2020年合同金额共计120499.92元。 (3)2020年存在赠送客户礼品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共计7920元。 (4)2020年无据列支管理费用共1498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 | 0.59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6 | 杭州小日寸光摄影有限公司 | 91330109352472765G | 陈祖彪 | 430611********1516 | 杭税一稽罚〔2021〕358号 | 偷税 |
1、该单位于2016年5月1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1月至4月,经营收款合计145678元;2016年5月至12月,经营收款合计879270元,当年消费208020元(含税),发生消费并收讫款项的金额为210917元(含税),未足额纳税。 2、2017年,该单位经营收款合计1557987元,当年消费303514元(含税),发生消费并收讫款项的金额为329995元(含税),未足额纳税。 3、2018年,该单位经营收款合计2029927.9元,退款77593元,当年消费539194.9元(含税),发生消费并收讫款项的金额为734714.9元(含税),未足额纳税。 4、2019年,该单位经营收款合计1207695元,发生消费金额为733068元(含税),发生消费并收讫款项的金额为764772元(含税),未足额纳税。 5、2020年1月至8月,该单位经营收款合计266517元,发生消费金额为670358元(含税),发生消费并收讫款项的金额为708461元(含税),未足额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3.6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7 | 建德市乾潭镇金镲营销策划服务部 | 92330182MA2GPREQ7C | 章小龙 | 330182********113X | 杭税一稽罚〔2021〕356号 | 其他违法 |
1.该单位支付给其他兼职业务员的款项共计1157789.45元,未按工资薪金计扣个人所得税。 2.该单位支付给王某的款项共计892326.98元,打款给裘某的款项共计382056元,未全额确认劳务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 | 16.45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8 | 建德市乾潭镇利辉营销策划服务部 | 92330182MA2GYN2650 | 陈天园 | 330126********1216 | 杭税一稽罚〔2021〕354号 | 其他违法 |
1.该单位2020年支付给裘某的劳务费644544.02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该单位2019-2020年支付给其他兼职业务员的兼职款项共计1015161.69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 | 9.1 | 2021/10/22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9 | 浙江滕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91330110MA2GMQUP1M | 滕立登 | 330721********403X | 杭税一稽罚〔2021〕353号 | 偷税 |
1.2019年9月,该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非本公司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2094.34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5.66元;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分别列支业务招待费用1437元和4548元,未作纳税调整。 2.2020年度,该单位没有购买或租赁汽车,2020年6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人汽车费用1340元,未作纳税调整。 3.2020年8月,该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房租费30162.86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37.14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物业费3773.58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26.42元。房屋实际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未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0.08 | 2021/10/21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10 | 杭州嘉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30109MA2CDUE46P | 李桂芳 | 330103********105X | 杭税一稽罚〔2021〕355号 | 偷税 |
1.该单位2019-2020年向李某等6名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向王某发放劳务报酬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该单位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00元,已入账,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 | 18.23 | 2021/10/21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11 | 杭州新城医院有限公司 | 91330101799673264T | 林梅元 | 350321********6048 | 杭税一稽罚〔2021〕352号 | 偷税 |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该单位通过黄某个人支付宝收取药品销售收入89713.80元、药品返利88237.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该单位取得门诊现金收入605938.65元、体检现金收入1826730.6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该单位通过黄某个人支付宝发放员工工资奖金共计2427701.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3.64 | 2021/10/20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
12 | 杭州萧山海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 92330109MA2CER3R1M | 陆渊海 | 339005********0036 | 杭税一稽罚〔2021〕351号 | 其他违法 |
1.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至李某某私人账户2019年109500元,2020年949156.87元,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 2.2019年1月-2020年12月期间该单位员工工资薪金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11.51 | 2021/10/18 | 2099/12/31 | 2022/10/2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