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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被税务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8月23日)

发布时间:2021-08-23  16: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8月23日).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23日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D7E7L58

法定代表人姓名 时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42423********679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处罚事由 

1.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你单位以进、出的货物都不开发票,走账外形式,销售黄金产品共计8768356.90元(属于金条销售8061664元,金饰品销售706692.90元),其中2019年11-12月销售黄金产品882857元(属于金条销售809500元,金饰品销售73357元),2020年1-10月销售黄金产品7885499.90元(属于金条销售7252164元,金饰品销售633335.90元)。至告知补开发票截止日,法定代表人时磊没有提供补开发票,自动放弃权力。截止检查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你单位每次销售黄金产品时均与客户签订一次《黄金销售合同》,在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累计签订合同金额共计8768356.90元,其中2019年11-12月882857元,2020年1-10月7885499.90元,截止检查日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3.在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你单位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给客户“品牌推广费”共计402028.73 元。根据“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八百元费用,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标准计算,在2019年11月-2020年10月期间出纳-郑某每月支付的“品牌推广费”共有22个客户达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标准,合计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43994.01元,至检查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在向客户-尉某某调查取证中,尉某某在2020年1月份购买金条的同时取得一笔3.3万元业务提成费,至检查日你单位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5920元。

5.本次检查查实你单位2019年11-12月账外黄金产品收入88285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1251.5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62.5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9-2020年度增值税的行为处罚款806999.23元,对你单位少缴2019-2020年度消费税的行为处罚款25015.68元,对你单位少缴2019-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罚款58241.0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9-2020年度印花税的行为处罚款1315.3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罚款74871.0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罚款1250.06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96.7692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1/8/23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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