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浙江  >  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被税务稽查!2021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被税务稽查!2021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发布时间:2021-11-12  14: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2021.11.12(一年期).xls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2021.11.12(三年期).xls

序号 3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1PK31

法定代表人 边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104********27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457号

违法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1、该公司将租赁土地上建造的临时租赁用房项目***公寓用于出租,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共计取得房屋租赁租金收入32637638.51元(不含税)计入预收账款明细账,按期结转主营业务收入30076139.92元,上述房租收入未按规定按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2、该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取得***公寓美政店(转租)、***公寓中针店(转租)、***公寓(自建)房屋租赁收入35736312.04 元(不含税),开具发票时开具为“住宿服务-住宿费”;取得水费及无线网络费等服务费收入3492880.73元(不含税),开具发票时开具为“住宿服务-服务费”。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动产租赁申报为住宿服务,且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按住宿服务享受新冠疫情免税政策。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应补税款60%的罚款计783303.32元。

罚款金额(万元) 78.33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