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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旅游费被税务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12-10  09: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12月10日).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10日

处罚事由

A企业 :

2019年8月,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税价2620元,未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4元。

2020年11月,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税价3000元,未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查对象向本局递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用以证明被检查人的主体资格。

2.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6份共14页,以证明本局实施税务检查和调取证据等程序的合法性。

3.被查对象提供的记录偶然所得支付情况的2019年8月31日记-36号记账凭证和2020年11月30日记-26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份共8页、费用列支科目明细账复印件2份共34页、本局对法定代表人陆剑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用以证明被检查对象赠送礼品的事实以及未视同销售、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4.被查对象提供的2019-2021年6月财务报表3份6页、2019-2020年汇算清缴报告2份27页,检查人员取自金三系统的企业实际入库数据3份共18页,用以证明被查对象未对违法事实自行纠正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各1份共1页用以证明本局检查环节告知的违法事实及被查对象对事实的陈述。"

B企业 :

你单位于2020年度在“财务费用”科目中,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贷款利息支出238875.03元,至检查日止未作纳税调整。202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2479813.8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8875.03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240938.80元。

C企业 :

(一)2019年书立采购合同3份,金额11990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2019年书立工程施工合同1份,金额93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2018年9月,在商品营销活动中,对本单位员工通过“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形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发生相关费用55692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9月,在商品营销活动中,对非本单位员工通过“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形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发生相关费用1180元,未并入当期劳务收入,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所得税经责令补扣,未能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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