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苏州华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08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柏立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思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磊。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苏州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7﹞第000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6962.61元。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税务局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7﹞第000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华鼎公司欠缴2016年10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累计人民币188634.04元。经申请执行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征收决定:限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88634.04元及滞纳金缴纳至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在《苏州日报》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3日在《苏州日报》上公告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018年7月30日,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说明》,证明截止2018年7月30日,被执行人华鼎公司从2016年10月至12月欠缴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86962.61元,其中欠缴养老保险费人民币61588.27元、职工医疗保险费人民币25374.3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税务局作出的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7﹞第000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7﹞第000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即对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6962.61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丽婷
审判员 徐 柯
审判员 尤东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濒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