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与常州乐益进出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41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鑫都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曹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克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州乐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蒋凤凤。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税罚(2015)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武国税罚(2015)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的编号为531620110166778263等共计28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出口服装金额4862996.00美元,出口对应进项发票金额合计30153384.14元,被执行人已申报办理应退出口退税4824541.32元,实际已退税款3938842.30元,未退税款885699.02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证实,被执行人并无真实货物出口,也不存在上述报关单涉及的出口业务,真实货主也不是被执行人。(二)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执行人出口业务提供的备案单证中,经到深圳外调取证,发现有48单虚假的海运提单,涉及6家船运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口金额合计6181840.20美元,被执行人已申报办理应退出口退税5901257.59元,实际已退税款5183066.89元,未退税款718190.70元。对违法事实(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属骗取出口退税,依法追缴出口退税款4824541.32元,处骗取出口退税款一倍的罚款4824541.32元,停止为被执行人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对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款5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款4874541.32元。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提交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下发的案源,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2日进行立案;2、税务检查通知书,证明于2012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下发了通知书;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证明调取了账簿资料并开具清单;4、被执行人当时的授权委托,证明由当时的法人代表陆茵授权张敏进行代理;5、对张敏询问调查笔录,6、对潘佳颖询问调查笔录,7、对潘超颖询问调查笔录,证据5-7证明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及相关人员的操作过程;8、常公戚刑诉字(2014)15号起诉意见书,证明对被执行人的违法查证情况;9、公安局对崔杰的两次询问笔录,10、公安局对刘勇两次询问笔录,11、公安局对潘超颖询问笔录,12公安局对邱传凯两次询问笔录;证据9-11证明了被执行人骗税的事实。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称,我局在查证中发现,该企业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没有实际进货,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该企业的海运提单系伪造。我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常州乐益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但当时原法定代表人陆茵对违法行为不知情,是潘超颖和潘佳颖以为被执行人做业务为由,私自套用被执行人的资料,实施了这些行为,直到税务机关立案调查才知道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被执行人自从被立案调查后就已经停止经营,且没有资金,尽管主观上愿意履行,但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2日进行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并且进行调查,2014年6月20日检查结束,2015年4月9日作出武国税罚告(2015)1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4月14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4月23日作出武国税罚(2015)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7日直接送达;2016年1月10日作出武国税稽通字(2016)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武国税稽催告字(2016)第2号催告书,均于当日送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武国税罚(2015)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要求被执行人常州乐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874541.3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成军
代理审判员 徐惠丽
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