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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941号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太仓市港城生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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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太仓市港城生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郏祥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雪卿,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太仓市港城生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费婷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苏0585行审10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仓市港城生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87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718.6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太仓市港城生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本院执行局已对其立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87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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