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007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喜庆,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海军。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地税(五)社征字[2015]00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开非诉行审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好百年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298号的房地产已抵押给工商银行海安支行,本院在其他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已多次对上述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知去向,暂无法强制处置;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时查明,2015年5月被执行人被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至今未恢复生产。另外,已有部分债权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该申请正在审查过程中。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20万元汇执行款至本院账户,该款已于2016年5月9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歇业,除了已经执行到位的20万元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开非诉行审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