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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行终228号周诚超与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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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超与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2行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诚超,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郁岚,该局局长。

上诉人周诚超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不履行税务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上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中,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载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和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该局挂牌后,原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原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承继。自2018年7月20日起,原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上述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原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承继,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另外,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中将原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述为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江苏省机构编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苏编办发〔2010〕22号《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及所辖县(市、区)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该局名称及该局在原审提交材料中加盖的印章均不一致,该局的规范表述应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诚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上诉人周诚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自愿撤诉。因周诚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其撤回上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诚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诚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唯诚

审判员  马 云

审判员  何 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胜利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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