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6)苏0582民初4940号张家港保税区皓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阴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2民初4940号张家港保税区皓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阴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保税区皓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阴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13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2民初4940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皓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亚。

被告:江阴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荷英。

被告:丁红,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阴市。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皓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瑞达公司)与被告江阴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鼎公司)、丁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皓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泽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鼎公司、丁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皓瑞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406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96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52012元(以1366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即年利率6.525%计算);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366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即年利率6.52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雄鼎公司曾有业务往来,2015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雄鼎公司购500吨进口苯乙稀,单价为8130元/吨,交货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至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06500元。由于被告雄鼎公司无法履行上述《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原告保证金4065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0000元(苯乙稀的差价损失),但《协议书》生效后,两被告既未退还原告保证金也未支付原告赔偿款。原告为主张欠款,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雄鼎公司、丁红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有《销售合同》、《协议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2015年5月29日的《协议书》中约定赔偿损失的960000元由两被告分三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两被告应退还被告保证金4065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960000元,现两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原告主张要求给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符合双方约定,虽然原、被告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考虑到当前市场融资成本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作为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阴雄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丁红应共同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皓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价款1366500元以及该款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30元,合计23396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沈 坚

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

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 林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