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与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684行审38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门市长江南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人民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1月17日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门地税社强征字[2015]4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1562.84元,加收滞纳金人民币5623.64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缴告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门地税社强征字[2015]4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南通海为龙世界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1562.84元,滞纳金人民币20998.22元,合计人民币102561.06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红
审 判 员 俞永平
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奚晓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