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常州市盘和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4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本市河海中路96号。
负责人夏国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明、梁雨慧,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州市盘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北区河海中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汤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许晓忠,该公司职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5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等规定,对被执行人常州市盘和服饰有限公司作出了常国税稽处(2016)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税款。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基本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常国税稽处(2016)31号税务处理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淑琴
审判员 翟 翔
审判员 孙海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