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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行审1166号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市巨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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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市巨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509行审1166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秋月,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苏州市巨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42号。

法定代表人从光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5569号行政征收决定如下:征收被申请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65093.23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部分。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5569号行政征收决定中未履行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绪栋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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