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2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非诉行执字第0001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俊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回国涛。
被执行人太仓市润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惠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太非诉行审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仓市润华交通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405539.1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太仓市润华交通有限公司实际已停业。其现有的财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其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执行,该公司的其他财产状况,本院目前无法查明,同时申请人苏州市太仓税务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因此该案需要等待查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以后,才能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笔录、取证材料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平
审 判 员 李强
代理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