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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非诉行审字第0093号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都非诉行审字第0093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盐城市新都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胥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良成、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长江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盐都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都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航务打捞公司)经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应缴未缴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5281471.66元、工伤保险385723.23元;经盐城市盐都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应缴未缴基本医疗保险839981.66元;经盐城市盐都区劳动就业中心核定,应缴未缴失业保险541784.64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7048961.19元。申请人盐都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29日对被申请人海洋航务打捞公司作出都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海洋航务打捞公司作出限于2014年10月20日前到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048961.19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强制征缴决定。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间内自觉履行。申请人盐都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海洋航务打捞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盐都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都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都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网华

审 判 员  温永刚

代理审判员  裴森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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