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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21号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2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郏祥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回国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非诉行审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35075.5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局在执行民事债务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了抵押给周黎明的机器设备流拍后等待低偿低押债权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线索。申请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笔录、(2015)太执字第00354号民事裁定书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除抵押给周黎明的机器设备流拍后等待抵偿抵押债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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