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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77号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77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鑫泰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袁曙明,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汇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商井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汤桂平,董事长。

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泰)地税(决)社征字(2014)第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座落于泰兴市滨江镇城区工业园区商井路北侧、向荣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正被告本院另案拍卖,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座落于泰兴市滨江镇城区工业园区商井路北侧、向荣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正被告本院另案拍卖,如拍卖成功,对拍卖款项,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本案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泰兴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泰)地税(决)社征字(2014)第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纪平

执行员  周贵龙

执行员  彭婧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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