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闽品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0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0302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萍乡市滨河东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73196038XW。
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闽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A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52052859T。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接受徐州正文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慧懿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晨辉纺织有限公司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2017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查处的违法事实,分别作出萍国税稽处【2017】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萍国税稽处【2017】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33号决定依法追缴被申请执行人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101710.13元,34号决定依法追缴被申请执行人少缴增值税214112.79元(其中2015年49169.22元,2016年164943.5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日,申请执行人还分别作出萍国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国税稽罚【2017】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19号罚款决定对少缴税款101710.13元处罚款50855.07元,20号罚款决定对少缴税款214112.79元处罚款107056.4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萍国税稽通【201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萍国税稽通【2017】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国税稽处【2017】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萍国税稽处【2017】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萍国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国税稽罚【2017】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萍国税稽处【2017】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萍国税稽处【2017】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萍国税稽罚【2017】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国税稽罚【2017】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剑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