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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执1115号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萍乡市泓鑫碳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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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萍乡市泓鑫碳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萍乡市滨河东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73196038XW。

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局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泓鑫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东外流江桥E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FJN5G。

法定代表人:周娟,经理。

本院在执行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萍乡市泓鑫碳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平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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