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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183号余江县地方税务局与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09-29 (2016)赣0622执183号 我要评论

余江县地方税务局与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0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62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白塔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465263-2。

法定代表人官业伟,职务,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9999093L

法定代表人李永光,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余江县地方税务局对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余地税稽处(2015)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余地税稽罚(2015)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余江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余地税稽处(2015)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余地税稽罚(2015)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余江县地方税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余地税稽处(2015)10号税务处理决定、余地税稽罚(2015)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余江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余地税稽处(2015)10号税务处理决定、余地税稽罚(2015)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林丽

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

代理审判员  胡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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