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吉州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1)赣0803行初59号
发布日期 2021-05-10 浏览次数 42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行初59号
原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健,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吉州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康景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吉州区税务局征缴税款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被告将根据项目房屋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核算欠缴税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安
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
人民陪审员 江三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