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萍乡市胜远碳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4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萍乡市滨河东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73196038XW。
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局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胜远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东外流江桥303号,注册号360300210039936。
法定代表人周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胜远碳素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和到东大街东外社区调查,确定被执行人无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2018)赣0302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302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平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