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江西兴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8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公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MB189558XG。
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兴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湘东镇河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328759543
法定代表人:田村,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江西兴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302执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