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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行审94号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宁波高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宁波高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9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226行审94号

申请执行人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002967725A),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均,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太富,男,宁海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

宁波高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84283979G),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贤土,男,总经理。

申请

内容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宁国税稽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罚款469130.07元

申请执行的事项

罚款410668.53元

审查认定事实

行政行为生效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机关催告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罚款410668.53元

裁定

理由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宁国税稽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

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宁国税稽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未缴纳的罚款410668.53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琪

审判员秦沓

人民陪审员方雷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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