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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6217号之一宁波保税区宁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宁波保税区宁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1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6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宁龙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1593-5)。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林盛荣,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高宏基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3761-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849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俞见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宁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高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高宏基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宁龙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波高宏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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