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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184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鄞州汇朋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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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鄞州汇朋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4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78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汇朋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335195-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周军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由其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浙0212行审34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小娟

审 判 员 汪佳娜

审 判 员 寿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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