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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非字第215号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慈执非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史军。

被执行人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杰纳。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地税稽处(2014)167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地税稽罚(2014)1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15)甬慈行审字第227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地税稽处(2014)167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地税稽罚(2014)15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应追缴税费、基金合计2291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8252.8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非字第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穆    勤

执行员 周  继  元

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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