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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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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78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75706W),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双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一罚〔2018〕1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甬国税稽一罚〔2018〕1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7月-11月,被执行人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上海全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赐实业有限公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份,发票号码为NO:00993852-55、16424144-46、41275116-19、50878935-38,合计金额为1309918.88元,税额为222686.22元,其中2015年7月申报抵扣65656.47元、2015年9月申报抵扣40309.62元、2015年10月申报抵扣56025.24元、2015年12月申报抵扣60694.89元,合计造成少缴增值税222686.22元。上述发票金额已在2015年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造成少计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09918.8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9301.01元。为此,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所偷增值税222686.22元的80%的罚款,计178148.98元;处所偷企业所得税249301.01元的80%的罚款,计199440.81元。合计罚款377589.79元。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一罚〔2018〕1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送达甬国税稽一强催〔2018〕23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机构调整,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已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本院认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8〕1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小娟

审 判 员 周 磊

审 判 员 汪佳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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