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9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5)甬东执民字第2647号
被罚款人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86483,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被罚款人李小林。
被罚款人殷玉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小林、殷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小林、殷玉芬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宁波保税区昊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1月19日前交纳。
对李小林、殷玉芬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1月19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