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保税区景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06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9616号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3894-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星光路****。
诉讼代表人:施国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艳,该分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保税区景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86777486E)。住。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营地址:宁波市天童北路**和邦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景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景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杨 洁